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的,除具备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专用厂房
有专用改装、维修厂房和零附件材料库房、调试检测工作间。厂房周围5米内无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厂房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厂房高度不得低于5米;
2.专用停车位
在停车场内设置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用CNG汽车停车位及警示标志。
3.设施设备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设施、设备。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相适应的设备: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台;
气体泄漏检测仪;
高压气瓶安装紧固性检测台;
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废气分析仪;
高压气瓶瓶箍压模;
定位焊割靠模;
焊割大槽钢靠模;
空滤器出口接头模。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维修相适应的设备: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
气体泄漏检测仪;
高压气瓶安装紧固性检测台。
4.人员
从事改装、维修业务的技术工人、质量检验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压缩天然气汽车专业知识,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操作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技术工人:取得汽车维修中级工及以上等级证书;
质量检验员: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
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5.安全环保措施
厂房内设置相应通风装置,其数量、种类、效能、安装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保、防火安全条件及压缩天然气的储存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
6.制度
有执行压缩天然气汽车的压缩天然气储存、供给系统装置及其它外协外购件进厂验收标准及规程的制度;
有执行压缩天然气汽车整车性能标准及检验方法的制度;
有执行压缩天然气汽车的压缩天然气储存、供给系统安装标准和检验规程的制度;
有执行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工艺规范的制度;
有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