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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油改气改装、维修经营行应满足的条件

  从事汽车油改气改装、维修经营的,除具备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用厂房:有专用改装、维修厂房和零附件材料库房、调试检测工作间。厂房周围5米内无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厂房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厂房高度不得低于5米;

二、专用停车位:在停车场内设置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用CNG汽车停车位及警示标志。

三、设施设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设施、设备。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1、从事改装相适应的设备: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台;
  气体泄漏检测仪;
  高压气瓶安装紧固性检测台;
  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废气分析仪; 
  高压气瓶瓶箍压模;
  定位焊割靠模;
  焊割大槽钢靠模;
  空滤器出口接头模。

2、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维修相适应的设备: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
  气体泄漏检测仪;
  高压气瓶安装紧固性检测台。

四、人员:从事济南汽车油改气改装、维修业务的技术工人、质量检验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压缩天然气汽车专业知识,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操作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技术工人:取得汽车维修中级工及以上等级证书;
  质量检验员: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安全环保措施

  厂房内设置相应通风装置,其数量、种类、效能、安装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保、防火安全条件及压缩天然气的储存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

六、制度

  有执行压缩天然气汽车的压缩天然气储存、供给系统装置及其它外协外购件进厂验收标准及规程的制度;
  有执行压缩天然气汽车整车性能标准及检验方法的制度;
  有执行压缩天然气汽车的压缩天然气储存、供给系统安装标准和检验规程的制度;
  有执行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工艺规范的制度;
  有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济南汽车油改气改装、维修经营申请流程和许可发放条件:

  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的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申请表》
  2.取得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应提供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年第7号令)的要求提供取得二类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相关材料;
  3.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设计总体布置图及相关技术标准;
  4.保证改装、维修压缩天然气汽车质量的工艺文件及各项管理制度;
  5.经营场地、停车场地证明材料;
  6.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文本;
  7.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8.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9.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依法颁发含有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范围的机动车维修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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