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并轨在即,各地增量气与存量气并轨的政策已相继出台,情况如下:
北京
北京市发改委昨天发出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和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15至2016年采暖季起,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比目前执行的46元上涨1元;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13元/立方米。居民气价和热价此次不作调整。
市内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32元/千瓦时(88.9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工商业用气最高售价调整为3.78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22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17元/立方米。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另悉,为疏导天然气价格上涨影响,今冬采暖季开始,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统一。
宁夏
自4月1日起,宁夏将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进行并轨,居民用气价格今年不做调整。此次调整的价格包括门站价格和销售价格两部分。其中,门站价格中的化肥用气将原执行的存量气价格和增量气价格并轨,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由l.546元/立方米调整为l.746元/立方米;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长宁公司供各地燃气公司气价,居民用气价格不变,仍执行1.22元/立方米的标准,其他用气价格按并轨后的2.21元/立方米执行。
城网工业用气将原执行的存量气价格2.58元/立方米和增量气价格3.20元/立方米并轨,并轨后按2.67元/立方米执行。
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其它用气将原执行的3.21元/立方米的综合价格降低0.30元,按照2.91元/立方米执行。
车用气批发经营企业通过管道供应的批发价格由2.56元/立方米调整为2.67元/立方米;通过槽车拉运的压缩天然气批发价格最高上限价格为2.80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在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车用天然气零售价格仍维持现行3.58元/立方米的价格水平,原执行此价格的各加气站仍按此标准收取。未通输气管网,只能通过槽车拉运压缩气来解决车用气的固原、海原等市县,仍执行3.98元/立方米的价格。
与中石油西气东输公司直接结算的中卫、中宁、红寺堡区、彭阳四市县(区)的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并轨后的长宁公司门站价格一致,全部为2.21元/立方米。
山东
山东省自2015年4月1日起,将非居民用存量气 、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并调整了天然气门站价格。其中青岛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45元调整为4.35元;全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5.05元调整为4.87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学校、托幼园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以及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用气价格继续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
重庆市
重庆市天然气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后最高门站价格为2.34元/ m3。中石油供市内工业、商业、集体和CNG用气价格暂按现行门站价格2.32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不作调整。因最高门站价格未作调整,今年主城区城市燃气销售价格和全市CNG销售价格按现行政策执行。
试点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中石油供市内的化肥用气价格在现行存量气1.30元/ m3的价格基础上提高0.20元/m3,即为1.50元/m3。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全年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0.20元/m3。